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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中的主要看点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6日作者:

       ■通过法定授权的模式,将部分财政职责委托给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行使承担

  ■招标文件的公示日由原有的20日缩短至10日

  ■将最终中标供应商的决定权交予采购人

  修订后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政府采购各主体职责、监督管理、执行操作、政策功能发挥方面均做出了较大调整,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新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规定。《条例》要求市采购监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会同政府有关部门规定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的措施,支持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等产品,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中小企业发展。同时还新增规定了商场供货、战略合作伙伴等预选采购制度,鼓励政府通过选择确定政府采购战略合作伙伴供应商等形式,实现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

  2.明确政府采购各主体的职责、权限和责任。《条例》专门新增了政府采购参加人一章,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政府采购各类主体的权利、职责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并新增规定了采购监管部门的职责。同时在法律责任部分,也补充完善了各政府采购参加方的法律责任。此外,《条例》通过法定授权的模式,将部分财政职责委托给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行使承担。

  3.提高采购效率,大大缩短采购各环节时限。第一,《条例》特别新增规定了政府采购的整体时限要求,即招标机构应当自采购文件确认之日起25日内完成政府采购项目。第二,大大缩短采购各环节时限。例如招标文件的公示日由原有的20日缩短至10日。

  4.实施“评定分离”。《条例》对原评标定标的程序进行了调整,将最终中标供应商的决定权交予采购人。评审委员会仅出具评审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再由采购单位从中选择中标供应商,或者采购单位也可以事先授权给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5.建立政府采购参加人诚信档案,规范行为准则,实施奖惩制度。第一,《条例》新增规定市采购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通过建立诚信档案、制定行为准则等方式建立健全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管理考核机制。强化政府采购参加人的社会责任感,提高其服务满意度。 第二,《条例》明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违规受到处罚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应当纳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对诚信守法的政府参加人,予以表彰。

  6.加强合同备案,建立采购项目验收和反馈机制。第一,为规范采购程序,《条例》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采购合同副本抄送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备案。第二,为加强采购项目验收,把好采购质量关,《条例》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文件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及时组织验收。重大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可以组织专家参与验收工作。而且,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在采购合同履行完毕30日之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情况和相关政府采购建议反馈至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7.吸收政府采购改革创新成果,有效降低采购价格,提高采购效率。《条例》充分吸收了近年来政府采购工作取得的改革发展成果,将商场供货、战略性合作伙伴、跟标采购、公务采购卡等高效实用的政府采购机制纳入立法中,加快采购速度与节奏。

  8.取消转委托,理顺项目受托法律关系。 本次《条例》修订首次对集中采购目录范围进行修改,以集中采购目录为分界线,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采购人按照规定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9.给予部门集中采购发展探索空间。经市主管部门认定有组织采购能力的采购的部门,可以通过政府集中采购平台自行组织集中采购项目。

  10.建设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促进采购项目规范化、程序化与标准化。《条例》提出了建立政府集中采购平台的概念,要求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全部进入政府集中采购平台实施采购。同时,提出采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建立和完善全市统一的电子化管理交易平台,推广电子化政府采购。

  11.建立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系统教育培训制度,对其实施专业化职业化管理。《条例》新增规定要求加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专业化和职业化的管理,并要求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政府采购执业资格的标准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12.建立政府采购联席机制,多方联动,相互协作,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力度。为增强政府采购监管力度,《条例》新增监察、审计、市场监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其职责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和管理。市采购监管部门组织应当组织上述相关部门召开政府采购联席会议,建立协作机制,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活动,处理投诉和举报。